關于"維慕斯鋁之家 讓樹木回歸大自然"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時間:2020-11-25 17:18:52 點擊:次
基本案情:
異議人∶東莞市慕思寢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東凱略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 安徽維慕斯鋁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東莞市慕思寢室用品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安徽維慕斯鋁制品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標公告》第33245538號"維慕斯鋁之家 讓樹木回歸大自然"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維慕斯鋁之家 讓樹木回歸大自然",指定使用于第20類"家具;金屬家具"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3958940號"慕思DE RUCCIDR"、第15001507號"慕思 DE RUCCI"、第8555254號"慕思·唯衣"、第6947074號"慕思"、第11206441號"慕思·凱奇"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0類的"嬰兒床;家具"等。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明顯區(qū)別,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注冊并使用在第20類"家具(軟體床)"商品上的"慕思dRde RUCCI"商標曾獲得《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本案中被異議商標與該商標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上存在明顯區(qū)別,其注冊和使用應不會產生誤導公眾的后果,也不會對異議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是對其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
第33245538號"維慕斯鋁之家 讓樹木回歸大自然"商標準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