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平臺泄露用戶信息500條以上可入罪、“傍名牌”等行為將受嚴懲、冥幣禁止“高仿”人民幣……11月起,一批法律法規(guī)開始施行,讓你我的生活更安心。
網絡平臺致使個人信息泄密,能否承擔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11月1日起施行,對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前提要件和入罪標準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
刑法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jiān)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兩高”司法解釋對此明確,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信息泄露,具有“致使泄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等8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規(guī)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囤商標”“傍名牌”等行為將受嚴懲
近年來,隨著商標注冊程序優(yōu)化、注冊周期縮短、注冊成本降低,當事人獲得商標注冊更為便捷,以傍名牌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和為轉讓牟利而大量囤積商標等問題隨之出現(xiàn),一些知名品牌或人物紛紛“中招”。
11月1日起,修改后的商標法將正式施行,明確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并將法定賠償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本次修改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guī)定,首先在審查階段予以適用,實現(xiàn)打擊惡意注冊的關口前移,并將其作為提出異議和請求宣告無效的事由,直接適用于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同時規(guī)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存在惡意注冊行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經發(fā)現(xiàn)依法追究責任。
冥幣“高仿”人民幣被明令禁止
一到祭掃的時節(jié),不少祭品店內就會售賣仿人民幣圖樣的冥幣。這樣的“燒錢”形式被明令禁止。11月15日起施行的《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明確,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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